长九府办发〔2021〕18号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参照执行《长春市物业维修资金部分管理职能下放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长春市九台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局办、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推进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按照长春市委、市政府要求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中的作用,经区政府研究,决定自2021年11月1日起参照执行《长春市物业维修资金部分管理职能下放工作实施方案(试行)》。通过分级赋权,明确区住建局、乡镇(街道)、社区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业务流程及岗位职责,形成新的物业维修资金管理模式,破解维修资金“使用难”问题,有效提高维修资金使用率和使用效率。现将《长春市物业维修资金部分管理职能下放工作实施方案(试行)》(长府办明电〔2021〕1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执行。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18日
附件: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物业维修资金部分管理职能下放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1).pdf
编 辑 : 魏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