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买受人姜立春,于2009年购买位于方园鸦苑2号楼5单元410室,建筑面积177.35平方米,用途住宅;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经工商系统查询:转让方长春方元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单位)企业状态已吊(注)销,现办理个人产权申请询异公告。
如无异议,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后给予办理产权登记。
2、回迁户,韩成林,2011年回迁位于碧水尚城33号楼西二单元604室,建筑面积60.88平方米,用途住宅,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经工商系统查询:转让方:吉林省昌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状态已注(吊)销,现办理个人产权申请询异公告。
如无异议,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后给予办理产权登记。
3、回迁户:韩成林,2011年回迁位于碧水尚城33号楼西二单元607室,建筑面积60.88平方米,用途住宅,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经工商系统查询:转让方:吉林省昌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状态已注(吊)销,现办理个人产权申请询异公告。
如无异议,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后给予办理产权登记。
长春市九台区房屋产权管理中心
2021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