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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家街道关于第二次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交办的第3567号案件验收情况的公示

时间: 2021-11-18 16:38 来源:九台区纪家街道办事处
  按照长春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要求,现将我街道环保督察期间办理第3567号案件的验收情况予以公示。
  一、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九台区纪家街道腰房村李某志,在无任何建筑、土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耕地上建立大型养猪场,无环保措施,并将猪粪污排入猪舍西侧水沟内,异味严重,污水最终汇入雾开河,污染雾开河水质,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
  二、案件基本情况:
  举报人反映的养猪场为九台区纪家众冉养殖场,位于纪家街道腰房村一社,经营者为李某某的亲属(内弟)于某某,养猪1150头,宗地面积12474平方米。
  三、调查核实情况:
  经调查,群众反映问题部分属实。此案件与本轮环保督察第16批省内编号1833号、第17批省内编号1938号、第22批省内编号2818、2877号、第23批省内编号2931号、第24批省内编号3245*号、第25批省内编号3433号案件重复。
  2021年9月21日,九台区纪家街道办事处、九台区自然资源局、九台区水利局、九台区农业农村局、长春市生态环境局九台区分局前往纪家街道腰房村进行核实。
  举报人反映的“无任何建筑、土地审批手续”问题属实。九台区纪家众冉养殖场位于纪家街道腰房村一社,占用纪家村腰房村一社,总用地面积12474平方米。该养殖场建设养殖建筑物4栋,分别是2栋猪舍、1处看护房、1栋饲料仓库,所占用地类为一般耕地(非基本农田),2021年8月,纪家街道办事处依法为该养殖企业办理了养殖备案手续。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自规〔2019〕4号)有关要求,设施农用地管理是在符合空间规划的前提下,用地单位向用地所在村屯申请,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后,向属地乡镇备案即可,生产设施及用地无需审批。饲料仓库及看护用房属附属设施用房为582平方米,占总面积的4.66%。一般耕地用于养殖符合设施农业养殖用地要求,饲料仓库及办公用房属附属设施用房没有超过设施用地7%的标准,符合设施农用地用地规范要求。因此,该问题虽属实,但不违规。
  举报人反映的“占用耕地”的问题属实。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自规〔2019〕4号)的规定,设施农用地本身就是农用地,可以占用一般耕地,特殊情况无法避让基本农田的,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20%,占基本农田最多不得超过10亩。该项目占用的是一般耕地,虽属实,但不违规。
  举报人反映的“建大型养猪场”问题属实。经查,2007年3月15日,李某某与九台区纪家街道办事处腰房村村民委员会签定了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期30年,并经过腰房村村民代表大会通过以及腰房村一社全体村民签字同意。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章第二十八条规定:“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该地块使用符合规定。在承包时该地块上建有一栋养殖圈舍,2007年下半年,为了方便养殖,李某某新建了一栋饲料仓库和一栋看护用房。2009年至2019年停止养殖。2019年下半年重新开始养殖,由于原养殖圈舍年久失修、部分损坏,重新开始养殖前李某某对其进行了修缮,并于同年新建了一栋养殖圈舍。现两栋养殖圈舍皆用于养殖,共养猪1150头。建有一套粪污干湿分离机,粪污经干湿分离后,分别在储粪池及储尿池发酵还田。2020年4月,注册了九台区纪家众冉养殖场,经营者为李某某的亲属(内弟)于某某。
  经查,众冉养殖场未依法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建有一套粪污干湿分离机,粪污经干湿分离后,分别在储粪池及储尿池发酵还田,经发酵180天后还田至自家及亲友家共计60公顷田地内。经现场核实,因该养殖场原有储粪池和储尿池容积不够,将未经处理的养殖废弃物约100立方米堆放在厂区外侧,距雾开河支流的姜家河最近直线距离472米,距雾开河直线距离3730米,姜家河距离雾开河入河口5120米,周围并没有沟渠贯通至姜家河,未发现养殖场有外排口和粪污入河迹象,污染防治设施能够正常运行。
  经调查,2009至2019年该养殖场厂区闲置并未进行养殖,2019年下半年重新开始养殖,目前养猪1150头,养殖圈舍因粪污清理不及时,有异味情况属实。长春市生态环境局九台区分局聘请了有资质三方机构对养殖场异味问题进行检测,2021年9月14日出具监测报告,监测结果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无组织废气厂界二级标准。
  综上,举报人反映无任何建筑手续和土地审批手续在耕地上建立大型养猪场属实,但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未依法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存在将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随意堆放情况属实;堆放地点无沟渠贯通雾开河,污染雾开河水质问题不属实;养殖场有异味情况属实,经检测,符合排放标准。
  四、处理和整改情况:
  2021年9月11日,长春市生态环境局九台区分局对纪家众冉养殖场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取证立案并处罚金两万元。并责令该养殖场立即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对原有储池进行升级改造,计划2021年10月5日前完成整改。2021年9月17日,该养殖场已将废弃物清运转移至厂区内临时储粪池进行处理后还田。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九台区分局责令纪家众冉养殖场严格按照禽畜粪污无害化处理要求,对圈舍粪污采取日产日清,缩短贮存时间,定期对圈舍及厂区喷洒抑臭剂等方式,有效降低异味产生。同时,加强日常监管,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五、完成情况:
  现已整改完毕,已验收。
  2021年11月17日前,纪家街道已完成相关3567办理,以上完成情况向社会公示,如有异议,请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纪家街道办事处反馈(反馈意见署联系方式)。邮寄的以邮戳为准,直接送达的以送达日期为准。
  公示时间:2021年11月18日-2021年11月25日
  受理部门:纪家街道办事处  
  联系电话:13364611291
  通讯地址:长春市九台区纪家街道发展大街949号
 
九台区纪家街道办事处
2021年11月17日
( 责任编辑:王绍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