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一网搜 登录| 注册
中国政府网 省政府网 市政府网
W020210205569011238309.png

长春市九台区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时间: 2020-05-25 13:37 来源:开发区
【字体: 打印
  为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拓宽引资渠道,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招商引资工作,促进我区实体经济的快速发展,特设立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专项资金1000万元,具体奖励实施办法如下。
  第一条  奖励原则
  对成功引进外来资金的国内外公民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引荐人)给予物质或行政奖励。对社会引荐人给予物质奖励,对国家规定不得享受物质奖励的公务人员给予行政奖励。
  第二条 奖金来源
  从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条 引荐人的责任
  向项目投资方和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如实介绍彼此情况,协助项目投资方与项目所在地政府部门建立直接的联系,在项目洽谈过程中起到明显的促进作用。
  第四条  奖励条件
  (一)项目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环保要求,不属于禁止类或限制类产业项目;
  (二)在九台区域内新注册、建设、经营、纳税的招商引资项目(长春异地搬迁企业需在九台区缴纳税收)。基础设施、房地产、矿类开采等项目不属于奖励范围;
  (三)已通过竣工验收,正式投产经营的招商引资项目;
  (四)申领奖励的项目,应是正式投产运营一年内的项目;
  (五)第二产业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金额须在3000万元以上,自生产经营纳税之日次年起,年纳税50元/平方米以上(按工业用地面积计算)。第一产业、第三产业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金额须在5000万元以上(引进国外、境外资金的外币按到位当日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
  (六)凡超出项目备案或项目核准文件规定的建设期限、项目合同规定的资金到位的最后期限的项目,对引荐人不予奖励,分期备案的项目可分别考核;
  (七)PPP模式和捐资项目,不属奖励范围;
  (八)项目引荐人未收取项目投资方或资金接受方佣金;
  (九)项目无其他纠纷、争议。
  第五条  奖励标准
  凡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要求的招商项目,按下列标准对引荐人进行奖励,单体项目最高引资奖励200万元(以人民币支付),引荐人个人所得税由奖金兑现部门代扣。
  (一)项目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2‰给予奖励;外资项目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3‰给予奖励。
  (二)项目生产经营纳税之日次年起,年纳税额度达到50万元以上,按实际纳税额的2%给予奖励,外资项目按实际纳税额的3%给予奖励,连续奖励三年。
  (三)对引进世界500强企业、国内500强企业、国内民企500强企业到我区投资兴办的并符合奖励条件要求的项目,一次性给予30万元、15万元、5万元奖励(如引进企业同时符合本条款两项或三项条件的,以上限进行奖励)。
  (四)以上三项给予分别考核、奖励。
  第六条  引荐人申报及认定
  (一)为符合奖励条件要求的招商项目办理引资事务的引荐人,在项目合同协议签订后一个月,凭以下材料到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取并填写《招商项目引荐人申报登记表》,办理引荐人申报登记手续。
  1、项目投资者、招商受益者签署的委托其开展投资引荐事务的委托书或证明;
  2、引荐人有效身份证明,引荐人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护照)原件及复印件;引荐人为单位组织的应出具法人代表签字盖章的资格证明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同一个项目一般只认定一个引荐人,如投资者、招商受益者委托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引荐人,视为一个引荐人团队。
  (三)投资人不能同时以引荐人身份或委托他人对其自身投资的项目申请引资奖励。
  第七条  奖励项目认定
  (一)项目投产经营认定:以有关部门出具的项目竣工综合验收报告及其它相关证明为依据进行认定。
  (二)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认定:项目竣工投产经营后,引荐人以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固定资产统计报表、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银行进账单等相关材料为依据,向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对项目实际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额进行认定。
  (三)企业实际纳税金额的认定:以企业出具的完税凭证或缴税单及税务部门相关证明为依据进行认定。
  第八条  奖励申领程序
  (一)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要求完成申报登记手续的引荐人,在所引进项目达到本办法第四条要求后,由引荐人到项目所属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取《招商项目引荐人奖励申领表》,按照要求如实填写相关内容,并由项目投资者及招商受益者、项目所在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出具确认意见。
  (二)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将《招商项目引荐人奖励申领表》及下列材料一同报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1、《招商项目引荐人申报登记表》;
  2、项目批准文件(项目备案、环评、土地、规划、消防等材料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证明、项目投产经营证明(属地政府出具)或企业纳税证明;
  5、招商受益方出具的证明;
  6、项目法人代表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7、引荐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8、涉及国有资产转让、产权股权变更等类项目,引荐人另须提供资产监管部门(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出具的审核意见。
  (三)招商引资奖励申报审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在每年度11月底前,将符合申请条件且通过初审的项目及引荐人申报材料,统一汇总上报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九条  奖励兑现
  (一)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申报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提交至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作出是否予以奖励的回复。对审核同意拟奖励的项目及引荐人名单、奖励金额等在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二)根据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奖励项目及引荐人名单、奖励金额,由区财政局将奖励资金全额及时拨付到项目落户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工业集中区的财政部门,并由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对奖励资金设立专账管理。
  (三)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在收到区财政局拨付的奖励资金后,10个工作日内向引荐人兑付奖励资金。
  (四)引荐人团队申领奖励的,不论人数多少,奖金总额不变,须书面委托其中一人具体办理。奖金的分配由引荐人团队自行商议。
  (五)奖励资金须由引荐人本人持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在公示后6个月内未领取奖金的,视为自动放弃。
  (六)引荐人按本办法获取的奖金属于合法收入,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十条  奖励工作的管理
  (—)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区招商引资奖励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二)对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除追回全部奖金外,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经济责任;行为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如有与国家、省市文件相冲突时,遵照上级文件执行。           
   中共长春市九台区委办公室   
   2019年6月13日印发

编 辑 : 孙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