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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的五点对策

时间: 2008-09-25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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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体性事件来势凶猛,影响大,处置难,切实加强对群体性事件的调查研究,准确把握其规律特点,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对于强化社会科学管理,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针对当前实际,特提出以下五点对策建议: (一)加强法制宣传,提高全民素质。加大对政策的宣传力度,以取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从发生的群体访事件中我们看出,一些问题是由于群众不了解、不理解政策、不懂法律法规造成的,这说明我们有关部门及基层基础工作未做到家,宣传教育力度不够。比如,对农民负担问题,只片面强调减轻农民负担,很少或者没有强调合理的负担即应尽的义务,片面强调权利而忽略了义务,特别是税费改革后,少数农民对应尽的义务仍然认为不合理。因此,在每一项政策实施前,各部门应切实加强宣传工作,使群众真正明白,从而理解并主动配合政策施行。同时各乡镇各部门要确保政令畅通,严格执行上级的政策规定,要配合“五五”普法,增强群众的法制意识,提高群众的自我约束能力,使群众逐渐能自觉通过合法渠道有序解决矛盾纠纷。 (二)加强情报收集,准确掌握动向。要形成超前排查调处的长效机制,建立健全多方位、多层次信息网络和反馈制度,把信息触角伸向各个角落,力争做到信息队伍多元化,信息来源多样化,上下联系一体化,及时掌握突出问题,把矛盾解决在萌芽或初始阶段。实践证明,群体性事件能及时成功地处置在萌芽状态,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信息工作。建立和完善各有关部门、单位的情报信息网络尤为重要。一方面,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主动沟通与党政机关、政法部门的信息联系,为信息渠道畅通提供便利和服务;另一方面各基层单位要认真开展好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对各种可能诱发群体性事件的不安定因素,各有关部门要及早防范,超前工作,争取主动,抓早、抓小、抓苗头,及时准确掌握各种不安定因素的发生、发展情况和新产生的矛盾问题,未雨绸缪,防止诱发群体性事件。 (三)完善改革措施,着力减少矛盾。改革在深化,社会在发展,必然出现各种各样的矛盾,这些矛盾大多是因分配不均引起的。因此,要“治本”,即从根本上化解人民内部矛盾,预防不安定因素,就必须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群众切身利益出发,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解决群众急需解决的问题。一是把握好宏观调控力度,在改革发展进程中,规范完善相应措施,注意不能牺牲群众根本利益作为社会发展的代价,在企业改制的后续工作中要注重与社会承受能力和促进再就业相结合。在城镇道路建设中,要注意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二是进一步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配套的保障、服务体系,理顺工资、人事、医疗保险、社会福利等关系,减少社会矛盾。三是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创造条件、机会,想方设法为困难群众谋生路,从而避免和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 (四)加强组织建设,改进工作作风。当前,个别地方因基层组织不健全,使矛盾纠纷不能及时调解处理,日久矛盾堆积,成为影响社会安定的突出因素,或者少数基层干部的官僚主义和腐败现象导致干群关系紧张,群众对立情绪加重,引发不安定因素。因此,一是要加强基层组织建设,通过各种基层组织的积极工作,加强对辖区群众的教育和帮助,切实将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二是坚持基层组织的自身廉政建设,严厉惩治腐败问题,树立良好形象,争取群众的信任,实现矛盾的有效化解,三是改进工作作风,深入群众,倾听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提高办事水平,讲究工作方法,防止和减少因工作方法不当而引发和激化矛盾。 (五)坚持疏导为主,讲究处置策略。对群体性事件的处置要坚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以教育疏导为主,积极、慎重、果断处置。对各种已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各单位各部门都要以“可散不可聚,可顺不可激,可解不可结”为指导思想。一是各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根据掌握的情况,超前预测可能出现的问题,制定应对各种复杂情况、突发事件的工作方案,做到有备无患;二是紧紧依靠事发单位、部门共同做好矛盾的化解工作;三是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针对群体性事件发生的不同情况和发展的不同阶段,把握时机,讲究策略,因势利导,因情施策,慎用警力,注意工作方法,防止矛盾激化。同时,各乡镇、部门、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制度,认真落实领导责任制、部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不把本级、本部门、本单位的矛盾推向社会,推给上级。各事发单位、部门要认真听取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积极有效地解决问题,为相关部门开展化解工作提供依据,为党委、政府正确决策当好参谋,为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而不懈努力。

执笔人:朱国峰

审签人:袁春雨

责任编辑:孙立明

编 辑 : 系统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