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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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台市社会救助相关政策
  发布时间:2011-05-13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

  申请城市低保的条件:

  低保实行由户主申请,按户保障。凡在本市行政区内持有非农业户口居住六个月以上的城市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城市低保标准的,均可到户籍所在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申请享受城市低保。

  申请低保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一是申请家庭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二是家庭收支和资产状况证明;三是家庭成员身体状况证明;四是市人民政府或市民政部门出台的政策规章要求申请人出具的其它证明材料。

  申请低保的基本程序:

  一是个人申请。由申请人自愿到户籍所属街道(乡镇)提出申请。二是提交材料。提交所需的证明材料,签署《诚信承诺书》,并签字画押,相关材料如不属实,允许再申报一次,第二次申报仍不属实的,记入“诚信黑名单”,在“低保信息管理系统”备案,并从第二次申请之日起一年内,取消该家庭的低保申请资格。三是乡镇初审。由乡镇(街道)和村(社区)低保工作人员,联合进行入户初审,逐户核实申请家庭实际生活状况、财产、收支情况。对经初审符合低保条件的申请家庭,填写《审批表》并上报市民政部门。四是信息比对。市民政部门要对乡镇(街道)上报的申请家庭的财产收入情况,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财产收入信息进行比对,检验申请家庭是否隐瞒财产收入。对于不符合低保条件的申请家庭,由市民政部门出具《不予保障通知书》,写明不予保障的主要原因。对于符合低保条件的申请家庭,市民政部门要进行100%入户复查。五是资格评议。由市民政部门主持,在村(社区)或乡镇、街道召开评议会,确定申请家庭是否符合低保条件。六是资格公示。由村(社区)将符合低保条件申请人名单和不符合低保条件申请人名单及家庭信息,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的明显位置张榜公示七天。经公示有异议的,经审核仍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程序纳入保障范围;不符合条件的,由市民政部门向该家庭出具《不予保障通知书》,写明不予保障的原因。七是信息录入。经公示无异议的,乡镇(街道)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低保家庭基本信息录入“低保信息管理系统”。八是资格审批。市级民政部门对乡镇(街道)录入的基础信息进行系统内审核,经校对确认数据真实可靠、符合逻辑后,完成低保对象系统内审批和低保金社会化发放操作,核发《低保证》和低保金存折。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

  申请城市低保的条件:

  低保实行由户主申请,按户保障,凡持有我市常住(六个月以上)农业户口,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贫困居民,均可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农村低保按季审批。

  申请低保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一是申请家庭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二是家庭收支和资产状况证明;三是家庭成员身体状况证明;四是市人民政府或市民政部门出台的政策规章要求申请人出具的其它证明材料。

  申请低保的基本程序:

  一是个人申请。由申请人自愿到户籍所属街道(乡镇)提出申请。二是提交材料。提交所需的证明材料,签署《诚信承诺书》,并签字画押。相关材料如不属实,允许再申报一次,第二次申报仍不属实的,记入“诚信黑名单”,在“低保信息管理系统”备案,并从第二次申请之日起一年内,取消该家庭的低保申请资。三是乡镇初审。由乡镇(街道)和村(社区)低保工作人员,联合进行入户初审,逐户核实申请家庭实际生活状况、财产、收支情况。对经初审符合低保条件的申请家庭,填写《审批表》并上报市民政部门。四是信息比对。市民政部门要对乡镇(街道)上报的申请家庭的财产收入情况,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财产收入信息进行比对,检验申请家庭是否隐瞒财产收入。对于不符合低保条件的申请家庭,由市民政部门出具《不予保障通知书》。写明不予保障的主要原因。对于符合低保条件的申请家庭,市民政部门要进行100%入户复查。五是资格评议。由市民政部门主持,在村(社区)或乡镇、街道召开评议会,确定申请家庭是否符合低保条件。六是资格公示。由村(社区)将符合低保条件申请人名单和不符合低保条件申请人名单及家庭信息,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的明显位置张榜公示七天。经公示有异议的,经审核仍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程序纳入保障范围;不符合条件的,由市民政部门向该家庭出具《不予保障通知书》,写明不予保障的原因。七是信息录入。经公示无异议的,乡镇(街道)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低保家庭基本信息录入“低保信息管理系统”。八是资格审批。市民政部门对乡镇(街道)录入的基础信息进行系统内审核,经校对确认数据真实可靠、符合逻辑后,完成低保对象系统内审批和低保金社会化发放操作,核发《低保证》和低保金存折。

  城乡医疗救助政策

  医疗救助对象:城乡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重点优抚对象。

  医疗救助办理程序:在医疗救助信息系统建成前,救助对象可持相关证件直接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出院后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部门报销,报销后如果还有困难,到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办或低保站申请医疗救助,填写相关审批表,提供病历、医疗费收据、医保或新农合报销票据,由民政办或低保站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程序到市民政局医疗救助科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市民政局医疗救助科按照规定的比例实施救助。医疗救助信息系统建成后,医疗救助费用与医保(新农合)实行在定点医疗机构一站式及时结算。

  医疗救助方式:我市城乡医疗救助主要有:住院医疗救助、门诊慢性病医疗救助和临时医疗救助。

  1、住院救助。已参保参合的城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住院,住院医疗费用扣除医疗保险或新农合报销额及自费额剩余部门按以下标准救助:在本辖区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2000元以内部分(含2000元),报销60%,超出2000元以上部分报销50%;在本辖区定点医疗机构以外住院治疗的,2000元以内部分(含2000元)报销50%,超出2000元部分报销40%。未参保参合的城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住院,住院医疗费用扣除20%后的剩余部分,按已参保参合对象标准进行救助。住院救助封顶线为10000元/人•年;五保供养对象、城镇低保“三无”人员住院,经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剩余的医疗费用在封顶线以内全额救助。

  2、门诊慢性病救助。门诊慢性病救助包括门诊特殊慢性病救助和一般慢性病救助。门诊特殊慢性病救助:救助对象患白血病和尿毒症等在门诊治疗的城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参保参合的,门诊总费用扣除医疗保险或新农合报销额及自费额剩余部分报销60%;未参保参合的,门诊医疗费扣除20%后剩余部分,报销60%;封顶线15000元/人•年。五保供养对象和城镇低保“三无”人员门诊费用医保(新农合)报销后剩余部分在封顶线内全额报销。门诊一般慢性病救助:城乡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患下列慢性病的,根据病种以发放购药卡方式给予定额救助:甲类:血液病、精神病、恶性肿瘤、结核、糖尿病、肺心病、类风湿、冠心病、高血压。门诊一般慢性病每半年审批一次,封顶线1000元/人•年。

  3、临时救助。城乡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以外,民政部门认定的因重病(12种)及突发事件医疗费用支出较大造成生活特殊困难的其它低收入家庭成员,总医疗费用扣除医疗保险或新农合报销额及自费额剩余部分超过一定额度的每年给予一次临时救助。救助标准:参保或参合的,医疗费用扣除医疗保险或新农合报销额及自费额剩余部分10000元以上的,分六个档次救助。临时救助封顶线8000元/人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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