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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春九台经济开发区
   九台市营城工业集中区
 
长春九台经济开发区创业孵化基地招商政策
   第一条 为落实民营经济腾飞计划,培育创业主体,长春九台经济开发区建立小企业生成机制,实施创业孵化基地工程。进入基地的项目应为生产加工型的工业(农产品加工类)项目,在九台市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并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节能环保型的,非《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的项目。结合开发区实际,确定招商方式,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厂房出租
  投资者租用孵化基地的标准工业厂房,可以整栋租用,也可以按需要部分租用。可以一年一租,也可以一租几年,厂房租金每平方米180元/年。对从孵化基地“孵出”,在开发区工业园区选址建厂的企业,企业可优先选择和预定用地位置。
  第三条 厂房出售 
  投资者购买孵化基地的标准工业厂房,可以整栋购买,也可以按需要部分购买。厂房的出售价格按位置,从东至西分别为A区1350/平方米、B区1300/平方米、C区1280/平方米(此三个区域厂房出售价格均不含配备起重设备施工建设价格)。投资者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需交纳土地变更登记费、土地测绘费、契税、印花税、交易费和评估费。投资者在取得厂房的使用权后,享受《九台市招商引资政策》(九发〔2007〕2号)文件(其中土地政策的第一条、第二条和财政政策的第五条第1款除外)。
  第四条 以租代购
  以租代购即分期付款方式,期限五年,第一年交纳所购厂房总售价的10%;第二年交纳所购厂房总售价的15%;第三年交纳所购厂房总售价的20%;第四年交纳所购厂房总售价的25%;第五年交纳所购厂房总售价的30%。五年到期后,投资者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时,需交纳土地变更登记费、土地测绘费、契税、印花税、交易费和评估费。
  第五条 以税代购
  以税代购是企业进入孵化基地后,以应缴纳的增值税和所得税的本级地方所得部分抵顶购买厂房款,期限三年。
  1.投资者购买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以下厂房,三年内,按现行财政体制,以其缴纳的增值税和所得税的地方本级财政所得部分,扶持企业发展,并于次年兑现奖励。按所购厂房总售价的30%交首付抵押金,三年内抵押金按3:3:4比例付清。三年到期付清房款后,投资者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并需交纳土地变更登记费、土地测绘费、契税、印花税、交易费和评估费。
  2.投资者购买5000平方米以上至10000平方米厂房,三年内,按现行财政体制,以其缴纳的增值税和所得税地方本级财政所得部分,扶持企业发展,并于次年兑现奖励。按所购厂房总售价的30%首付抵押金,三年内抵押金按3:3:4比例付清。三年到期后产权变更,投资者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交纳土地变更登记费、土地测绘费、契税、印花税、交易费和评估费后,开发区按招商政策即收即退。
  3.投资者购买10000平方米以上厂房,三年内,按现行财政体制,以其缴纳的增值税和所得税地方本级财政所得部分,扶持企业发展,并于次年兑现奖励。按所购厂房总售价的30%首付抵押金,三年内抵押金按3:3:4比例付清。三年到期付清房款后,按现行财政体制,以其缴纳的增值税和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再给予企业两年奖励政策,用于扶持企业发展。再对产权变更,投资者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时,需交纳土地变更登记费、土地测绘费、契税、印花税、交易费和评估费。
  第六条 附则
  1.对外省进入孵化基地租购厂房的企业;对已选择在长春九台经济开发区投资,在建设期内临时租用孵化基地厂房,边建设边生产的企业,经报请九台市政府批准,可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下浮租、售价格的特殊扶持政策。
  2.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政策由长春九台经济开发区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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