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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九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档案管理办法

时间: 2024-11-28 09:41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档案,是建设工程交易全过程的原始资料,必须妥善保存,严格管理。为进一步加强档案管理,更好地提供档案查询服务,为建设工程中标后的跟踪管理和咨询服务创造条件,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设立专用档案室,存放招标投标档案。由档案管理人员具体负责登记、接收招标投标档案。
  二、招标投标档案应统一整理编号、装订入卷,分类存放,并做好防火、防盗、防潮等工作。
  三、做好安全保密工作,未经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进入档案室,与招标投标档案资料无关的物品不得存放于档案室。
  四、工程项目在开标结束后,经办人按照招投标资料形成的时间顺序整理齐全后,移交给档案管理人员存放于档案室统一保管。
  五、招标投标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招标投标档案材料目录;
  2、招标情况报告;(内容详见附件1)
  3、招标项目的前期资料,包括企业章程(邀请招标)、计划批文、投资证明、土地使用权证、规划许可证以及工作
  联系单等;
  4、招标代理委托合同(代理协议);
  5、招标公告或邀请招标备案表;
  6、投标报名表和汇总登记表;
  7、招标文件以及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文件;
  8、工程量清单;
  9、预算控制价或投标限价;
  10、中标人标书,包括技术标、商务标等;
  11、中标通知书;
  12、招标项目合同副本;
  13、需要存档的其他资料。
  六、定期、按时移交档案资料。凡列入招投标台帐的工程项目,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将招投标档案移交至档案室。移交时间为每季度第一个月移交上季度的'招标投标档案,逾期未交档案的,由经办人承担相关责任。未列入招投标台帐的档案资料,档案室不予接收。
  七、档案移交时,交接双方应对照档案目录逐一核实,并签字确认,做好交接登记,确保档案资料完整齐全,保持档案卷内文件材料的系统联系。
  档案资料不完整的,档案室暂不接收,由经办人负责保存至资料齐全后再移交归档。
  八、招标投标档案应该真实准确、图形清晰、字迹工整,
  书写时必须统一使用碳素墨水,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等易褪色的材料书写。
  九、查、借阅档案,必须履行领导审批、登记手续,填写“招投标档案查阅审批单”(附件2)。查、借阅档案人员要注意爱护档案,妥善使用,确保完整无损,不准私自转借、复印、抄录、圈注、涂改、拆卷、抽页、销毁,并做好安全保密工作,阅后立即归档。
  十、交易中心工作人员需借阅档案的,应填写档案借阅登记表(附件3),借阅的档案必须当日归还。外单位因工作需要查、借阅档案的,必须持单位介绍信,经过交易中心主任批准,方可查阅。
  十一、本规定自2015年6月1日起执行。
  附件1: 招标情况报告目录
  交卷人: 收卷人:
  附件2: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招投标档案(查)借阅审批单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招投标档案查询、借阅审批单
  附件3: 档案借阅登记表
  招投标档案材料目录
  项目名称: 招 标 人: 公 告 号:
  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交卷人: 收卷人: 年 月 日
( 责任编辑:董大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