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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九台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负责人:周皞   办公电话: 0431-82324636   办公地点: 长春市九台区九台大街5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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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机构职能及设置
  第一条 根据《中共长春市委办公厅、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九台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长厅字[2019]10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长春市九台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以下简称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是区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处级,挂区体育局牌子。

  第三条 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区委关于文化、广播、电话和旅游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文化艺术、广播电视、文物、旅游、体育方面的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拟订全区文化艺术、广播电视、旅游、体育事业、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促进文化艺术、广播电视、旅游、体育产业发展。指导和推进文化艺术、广播电视、旅游、体育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

  (三)负责监管全区文化艺术经营活动和广播电视节目生产、传输、监测工作。负责全区图书、期刊、报纸、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出租和音像制品的放映的监督管理。

  (四)监督全区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的视听节目,审查其内容和质量。

  (五)负责全区从事演艺活动的民办机构、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的行业监管,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工作。

  (六)指导、扶助全区文化艺术、广播电视、旅游、体育事业、产业发展。规划和指导农村文化体育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全区公共文化体育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水平。

  (七)指导协调文物的管理、保护、抢救、研究、宣传等工作;负责管理文物市场和文化、旅游市场行政执法工作;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

  (八)拟订全区旅游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协同有关部门培育和完善旅游市场,扩大旅游业对外开放,推动旅游企业的发展。落实旅游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对经营旅游业务的企业实施行业管理,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

  (九)协调全区体育发展。落实《全民健身计划纲要》。推行全民健身计划,监督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推动国民体质监测和社会体育指导工作队伍建设。负责全区文化体育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

  (十)承担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十一)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机关行政编制11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4名。

  第五条 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六条 本规定由区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10日起施行。

  二、内设机构:

  (一)体育科。贯彻实施《体育法》《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和《奥运争光计划》。拟定年度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的调研工作。配合全区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

  (二)艺术科。制定年度群众文化、专业文化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督促、检查基层相关单位年度工作的开展。

  负责对乡镇(街道)文化站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负责文物、图书工作的监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工作。

  (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负责局属各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检查相关安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负责检查指导文化旅游经营业户和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配合公安、卫生、消防等部门的监督执法活动。负责对公共体育场馆、公共体育设施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监督高危险体育行业运动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牵头组织大型体育赛事和活动的安全管理及安全保障。负责广播电视播出安全的监管工作。根据年度工作需要,职责随时进行调整。

  (四)综合科。编制文化、体育、旅游、广播电视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管理机关和直属基层单位的事业经费,并对全系统国有资产进行监管。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财务、人事、劳资、统计工作。负责直属单位财务审计和年度工作目标的考核。负责全系统的综合治理工作。负责机关党务、纪检监察、宣传、计生、信访、文秘、工会、共青团、工会、档案管理和老干部工作。负责机关行政事务,保证正常工作秩序。负责机关办公设备的维修保护。加强行业用车管理。负责文化、广播电视、旅游、体育相关的企业团体注册与审批。

  三、办公时间:

  夏季 8:30―11:30 13:30―17:00(节假日除外)

  冬季 8:30―11:30 13:00―16:30(节假日除外)